销售假冒伪劣洗衣液 陕西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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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月13日电 (记者 张一辰)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牛某某、薛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销售假冒伪劣洗衣液 陕西三男子获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因经营需要,欲大量购进袋装洗衣液。被告人薛某某得知该信息后,遂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联系。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看到被告人薛某某求购洗衣液的信息后,遂帮薛某某寻找货源。杨某通过被告人牛某某联系到陕西省外一家生产高仿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的厂家,并将此事告知薛某某,二人通过微信确定了订购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

2023年10月19日,薛某某以陕西冉氏万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易“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每袋单价2.9元(人民币,下同),合同价款92800元。因上述产品生产厂家无法提供质检报告、生产资料等手续,经薛某某、杨某、牛某某合谋,将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资料提供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后,将购买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中的3168袋以每袋4.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商业管理公司。2025年1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某商业管理公司尚未销售的2833袋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予以扣押。经西安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涉案查扣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产品。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牛某某、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西安中院表示,2018年以来,西安法院共计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刑事案件110余件,案值1.8亿余元,判处被告人196人,对11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金额5500万余元。另对9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通过严惩犯罪,切实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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